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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核心考点之发布预中标信息利弊

学易培训中心    2010年02月26日    学易培训中心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核心考点:发布预中标信息利弊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有些地方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正式公开中标结果之前,先将专家评委推荐的第一中标人确定为“预中标人”,然后将此结果以“预中标”信息的形式对外发布,过了约定的公示期后,如果没有发现或没有收到反对意见或其他异议,则就将“预中标”的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以示他们的招标采购工作更加公开透明,更加客观公正。对此举措,笔者却不敢苟同,本人认为,发布“预中标”信息的做法,实在是弊多利少。

    因法定的采购操作程序中,并没有发布“预中标”信息环节,此举很容易给采购代理机构“推卸”代理采购责任留下解脱的借口。众所周知,在正常的情况下,中标商的确定一般都是先由采购代理机构聘请的评标小组提出中标候选人的顺序表,即排出第一中标人、第二中标人,再由采购代理机构转交给采购人最终确定中标人,或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其接受的采购人的委托,直接为采购人确定中标商。这是通常的做法,也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的采购操作程序。在这个采购操作过程中,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失误或存在某些舞弊行为,或有其他违法乱纪活动等而导致他们确定的中标人有失公正时,如,中标商的标书评审质量存在问题,或者中标商参与投标时的资格、资质等审查中存在问题等,那么,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应的评委就应对该工作结果负责,并且不得推卸责任,也不能找借口逃脱责任追究。而如果允许采购代理机构对外发布“预中标”信息,此举做起来好象是很简单,但,如果在存在问题被曝露时,采购代理机构却能有借口解脱,或能够利用该措施来掩盖存在问题。如,当有人事后反映中标商的资格存在问题时,他们就会利用已发布“预中标”信息公告而没有收到反对意见为由,推卸其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责任。再如,当有人反映标书评审存在不公平或舞弊问题时,他们同样也会利用在“预中标”信息发布期间没有收到举报为由,推卸他们在标书评审工作中的各种实质性存在问题等,总之,这种做法即使没有这些存在问题,也很容易让人感觉到他们是在推卸确定中标商的责任。 

    发布“预中标”信息的做法,很容易给少数别有用心分子的无理取闹留下了可乘之机。尽管政府采购活动是一场激烈的市场竞争活动,但大家都是为了自己的正当利益而竞争,因而对绝大多数供应商来说,他们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基本都是“君子之争”。而对少数经营素质不高的供应商来说,则就会有另一种情形或想法,如,他们当中有的因未中标而不服气,有的见了别人中标而嫉妒眼红,有的与中标商关系不好等,出于这些种种不正常因素的考虑,有的供应商就会趁公示“预中标”信息之际,大肆发泄自己的私愤或无中生有地捣乱,乱说“预中标”的供应商资格存在问题,或标书评审存在问题,或虚假举报预中标的供应商存在行贿有关工作人员的问题等等,以此手段以及借此机会,一方面打击预中标的供应商,另一方面借机扰乱政府采购工作秩序,为自己不能中标而发泄怒气等,对此,如果没有了这个发布“预中标”信息的程序和环节,这些弊端也就不复存在,有意捣乱政府采购工作秩序的机会和借口也会明显减少。

    “预中标”信息的发布,多此一举,不仅延长了采购周期,影响了采购工作效率,还可能影响到采购人的工作开展。大家知道,政府采购工作是讲究工作效率的,从采购操作程序上来看,在专家评委评审确定了供应商中标的排列顺序名单后,本来就没有对外发布“预中标”信息的法定程序,如果要做这方面的工作,至少先要拟定“预中标”信息的公告内容、选择发布信息的媒体,民众若有反映的,还要设立接收反馈意见的渠道,包括事前的准备、沟通的环节等,同时,还要明确专人负责这些信息的传递和处理等等,这一系列的工作必须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再加之“预中标”信息的发布,还必须要有一定的公示期限,对此,从采购评审人员评定出中标候选人顺序名单后,到中标商确定之时,就必须要经过好长一段时间,这就直接延长了采购工作期限,影响了采购工作效率。同时,如果采购项目是采购人急需使用的项目,那么,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的采购操作程序之外“增添”了这个发布“预中标”信息的环节,也直接影响了采购人对采购项目的及时使用,甚至于还会影响到他们正常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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