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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考公务员“先育后婚”被淘汰于法有据

学易培训    2009年09月04日    紫雨
      王莹的喊冤帖赢得了部分网友的同情,也引起了媒体的关注。

王莹没能招录为公务员,当然值得同情。但组织部门以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不予录用,是否就于法无据呢?是否在有意刁难呢?

我们来看看《公务员法》是怎么规定的。该法第12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可以说,这里的两个“模范遵守”,是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的,是作为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而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王莹是不具备录用条件的。因为,她既违反了宪法,又违反了法律,未婚先育,也很难说她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了。

《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而婚姻、生育的前提是,男女双方必须依照《婚姻法》规定取得合法婚姻后,才能进入婚姻生活;必须取得管理部门的生育指标后,才能进行生育。即使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也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

然而,我们看到的是,王莹去年4月份就开始与陆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却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莹在今年2月19日非婚生育了一个孩子,拖到5月7日才补领的结婚证。

王莹夫妇的行为属于非婚生育,违反了宪法、法律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的规定。铜山县委组织部以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不予录用,可以说是于法有据,无可置疑。

从媒体的报道中了解到,王莹此次报考的是铜山县检察院的公务员职位,一旦录用了,就是政法干警,而作为政法干警,更应该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

也许很多人同情王莹。我也同情。但有些时候,法就是法,情就是情,规则一旦制定了,公平的办法就是大家都去按照这个规则去办事,在没有新的规则取代这个规则前,我们只能遵守。

因为,把一个不能遵守法律的人放在执行法律的位子上,后果也许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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